一、依據本會保險局案陳 貴公會 103 年 10 月 28 日壽會博字第 103
108188 號函及 104 年 1 月 16 日補充說明辦理。
二、旨揭示範條款自即日實施,為避免爭議及商品設計複雜,其適用範圍
及實施配套措施如次:
(一)適用範圍:本案保險金給付方式僅適用於身故、全殘或滿期保險金
等一次性給付保險契約即行終止之人身保險商品,且不適用於團體
保險、投資型保險及多個被保險人之連生型或家庭型保險。
(二)實施配套措施:
1.應採嵌入保險商品方式設計者:示範條款實施日後訂立之新契約
部分,僅得採此方式辦理,且僅得嵌入一種給付方式。
2.得採批註條款方式設計者:示範條款實施日前已成立之有效契約
部分,就「身故、全殘或滿期保險金等一次給付後保險契約即行
終止之傳統型人壽保險」得採此方式辦理,但每一張有效契約保
單僅得批註一種給付方式,且各保險公司應於批註條款載明其適
用之主約名稱。
三、所報「保險金給付費率相關規範」草案乙節,因本案商品保險金給付
型態可區分年金或非年金商品類型,請逕依現行各類商品費率規範之
規定辦理。
四、另配合旨揭示範條款之實施,現行新型態人身保險商品認定標準第 2
點有關「有保險金給付選擇權」之保險商品為新型態人身保險商品相
關規範,請併檢討修正後函報本會。
正 本:
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許○博)
副 本:
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代表人桂○農)、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
局、保險局(均含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