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公告本會職掌法令排除適用電子文件及電子簽章之項目。
依 據:電子簽章法第 4 條第 3 項、第 6 條第 3 項及第 9 條第 2 項規
定。
公告事項:一、本會職掌法令關於證券期貨局業務部分,排除適用電子簽章法有關電
子文件、電子簽章規定之項目(詳如附表)。
二、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2 年 12 月 31 日金管證發字第 102005030
01 號公告,自即日停止適用。
正 本:貼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布欄、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公布欄
副 本:經濟部商業司、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法律事務處、資訊服務處)、金融
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臺灣證券交易所股
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
司(均含附件)
(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2.12.31 金管證發字第 10200503001 號公
告停止適用)
不再援用: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4.04.15 金管證發字第 1040012
4081 號公告自即日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