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證券集中保管事業管理規則第五條第六款規定,核准證券集中保管
事業得經營黃金現貨交易給付結算及帳簿劃撥業務。
二、證券集中保管事業經營黃金現貨交易給付結算及帳簿劃撥業務,應擬
訂操作辦法,載明黃金現貨委託保管、造市商造市部位登錄、給付結
算、轉帳、提領實體黃金等作業事項,報經本會核定;修正時,亦同
。
三、本令自即日生效。
正 本:貼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欄、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公告欄
副 本:行政院法規會、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法律事務處、資訊服務處)、金融
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臺灣證券交易所股
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
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
全國聯合會、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