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本會保險局案陳 貴公會 103 年 9 月 22 日壽會博字第 103
096965 號函辦理。
二、保險業受理依大學法第 34 條、專科學校法第 43 條第 1 項、高級
中等教育法第 59 條第 1 項、國民教育法第 5 條之 1 第 1 項
規定辦理之學生團體保險業務時,得不適用旨揭規範。並請提醒所屬
會員公司辦理上開保險業務時,應本於旨揭規範維護消費者權益之精
神,確實保障學生(被保險人)之權益。
三、副本抄送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請轉知所屬會員公司配合
辦理。
正 本:
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許○博)
副 本:
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戴○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保險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