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茲依據「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第八條,財產保險商品費率
應符合適足性、合理性及公平性之規定,財產保險業承保商業火災保
險巨大保額非天災險業務,其費率釐訂應確實考量承保風險合理對價
外,並應符合所屬公會報經主管機關核定之「商業火災保險巨大保額
業務非天災險費率檢核機制」。
二、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報經本會核定之「商業火災保險巨大
保額業務非天災險費率檢核機制」如附件。
三、本令自即日生效。
附 件:商業火災保險巨大保額業務非天災險費率檢核機制
一、為確認財產保險業承保商業火災保險巨大保額非天災險費率之適足性
、合理性及公平性,依據「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第 8 條
及「財產保險商品審查應注意事項」第 20 點,訂定本檢核機制。
二、財產保險業承保商業火災保險巨大保額非天災險費率檢核內容至少包
含下列各項:
(一)不得偏離依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火災保險參考危險費率所訂
基本危險費率及公式,且考量保額調整係數(如附表)所核算後之
合理偏離範圍。
(二)超出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核保技術調整係數之考量因子者,
須於出單前由核保人員簽署具體詳實之評估報告書及檢附合理佐證
資料。
(三)每一保單之單一保險標的物地址範圍內之火災保險,財產保險金額
在新臺幣 150 億元以上或總保險金額達新臺幣 300 億元以上且
有安排臨時再保險者,其簽單費率得合併自留及再保險兩部分之保
險費計算所得之平均費率作為簽單費率。其中自留費率應符合前揭
二款之規定。
附 表:商業火災保險非天災險保額調整係數
┌───────────────────┬───────┐
│保 額 級 距│累 進 係 數│
├───────────────────┼───────┤
│未達 30 億元 │1.00 │
├───────────────────┼───────┤
│30 億元以上,未達 50 億元 │0.50 │
├───────────────────┼───────┤
│50 億元以上,未達 70 億元 │0.20 │
├───────────────────┼───────┤
│70 億元以上,未達 100 億元 │0.19 │
├───────────────────┼───────┤
│100 億元以上,未達 200 億元 │0.18 │
├───────────────────┼───────┤
│200 億元以上,未達 300 億元 │0.15 │
├───────────────────┼───────┤
│300 億元以上 │0.10 │
└───────────────────┴───────┘
註:保額調整係數表所稱「保額級距」係指該保單火災保險之總保險金額
,但不包括營業中斷險之保險金額。
編 註:1.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0 年 11 月 12 日金管
保產字第 11004335742 號令,自 111.01.01 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