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配合本會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月二十四日金管證發字第 103004167
5 號令修正發布「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海外有價證券處理準則」部分條
文及相關附表,爰修正前開處理準則規定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海外
有價證券基本資料表」。
二、本令自即日生效;本會一百零二年九月十四日金管證發字第一○二○
○三八一七○一號令,自即日廢止。
正 本:貼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欄、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公告欄
副 本:行政院法規會、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法律事務處、資訊服務處)、金融
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均含附件)
(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2.09.14 金管證發字第 10200381701 號令
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