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有關「公開發行公司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第六條第二項及「
證券暨期貨市場各服務事業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第七條第二
項規定,公開發行公司及各服務事業於設計及執行,或自行評估,或
會計師受託專案審查公司內部控制制度時,應綜合考量「公開發行公
司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第六條第一項及「證券暨期貨市場各
服務事業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第七條第一項所列各組成要素
之判斷項目如附件。
二、本令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一日生效,並自設計及執行一百零四
年度內部控制制度開始適用;本會一百零一年一月十六日金管證審字
第一○一○○○一三九○號及第一○一○○○一四五一號令,自一百
零四年一月一日廢止。
正 本:貼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欄、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公告欄
副 本:行政院法規會、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法律事務處、資訊服務處)、金融
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
會保險局,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均含附件)
編註:1.依本筆資料,原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01 年 1 月
16 日金管證審字 1010001390 號令,廢止。
2.依本筆資料,原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01 年 1 月
16 日金管證審字 1010001451 號令,廢止。
3.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3 年 4 月 22 日
金管證審字第 11303819624 號令,自 114 年 1 月 1 日廢
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