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4 21:54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有關貴會函詢本會 100 年 1 月 13 日金管銀國字第 09900484060 號函關於金融機構辦理信用貸款相關手續費收取原則之適用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04 月 01 日
發文字號: 金管銀國字第10000068000號
法規體系: 銀行局/授信
法規功能按鈕區
說明:
一、復貴會 100 年 2 月 25 日全授消字第 1001000167A 號函。
二、有關銀行針對往來關係密切之借款人,個案減免手續費是否違反規定
乙節,銀行如已訂定符合旨揭規定之手續費,另針對往來關係密切之
借款人,個案減免手續費尚無違反旨揭規定。
三、有關銀行針對不同客群推出不同信貸專案產品,是否得依專案別收取
不同金額之手續費乙節,查旨揭規定係規範「同商品」不得因貸款金
額或貸款人不同,而收取不同之手續費,如銀行針對不同客群推出之
不同商品,致其相關作業成本不同,而適用不同之手續費,尚無違反
旨揭規定。
四、有關消費者信用貸款契約中應載明貸款總費用年百分率之方式,應依
個案分別揭露貸款時,個別之總費用年百分率,並依貴會建議另加註
「年百分率計算基準日及日後年百分率會依實際借款期間、利率調整
等因素而變動」等相關文字輔以說明。
五、至個人信用貸款如未收取各項手續費用,為利客戶清楚明瞭其貸款實
際負擔成本,及規範之一致性,銀行仍應於消費者信用貸款契約中載
明貸款之總費用年百分率。
六、有關本案適用範圍乙節,鑑於旨揭規定係規範銀行辦理消費者信用貸
款不得以零利率作為行銷手段及相關手續費收取原則等,與銀行法第
12 條之 1 規範目的不同,爰本案適用範圍應依貴會會員授信準則
第 14 條所定消費者貸款之定義,謂以協助個人置產、投資、理財週
轉、消費及其他支出為目的,而辦理之融資業務。
七、另有關調整期乙節,同意貴會建議,適用基準日訂於 100 年 8 月
1 日。
正 本:
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代表人張○蓮) 
副 本: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本會銀行局

不再援用: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3.08.05 金管銀合字第 1033000
2771 號函自 103.08.05 停止適用
資料來源: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