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保險法第一百四十九條第三項規定辦理。
二、保險法一百零三年六月六日修正生效前,保險業因業務或財務狀況顯
著惡化,不能支付其債務或無法履行契約責任或有損及被保險人權益
之虞,已依主管機關要求提出之財務或業務改善計畫,亦屬修正生效
後保險法第一百四十九條第三項所稱之財務或業務改善計畫。
三、保險法第一百四十九條第三項所稱「核定」、「保險業損益、淨值呈
現加速惡化」及「經輔導仍未改善」之情形如下:
(一)「核定」包含保險業已依規定提出財務或業務改善計畫,並經主管
機關核准或否准,以及未依主管機關所定期限提出或補正財務或業
務改善計畫等。
(二)「保險業損益、淨值呈現加速惡化」包含下列情形之一:
1.對於最近一年淨值為負數之保險業,其所提之財務或業務改善計
畫經主管機關核准,其改善計畫經主管機關指定檢視日之各該周
年度之淨值,較前一年度同期之淨值惡化且未增資補足。
2.對於最近一年淨值為負數之保險業,其所提之財務或業務改善計
畫經主管機關否准、或未依主管機關所定期限提出或補正,其最
近期(月或季)之淨值較前期或前一年底之淨值繼續惡化。
(三)「經輔導仍未改善」包含保險業未確實執行經主管機關核准之財務
或業務改善計畫、保險業所提之財務或業務改善計畫經主管機關否
准且財務或業務仍未改善、未依主管機關所定期限提出或補正改善
計畫,以及主管機關所提重大缺失尚未改善等情形。
四、本令自即日生效。
不再援用: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4.06.04 金管保財字第 1040250
3111 號令自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