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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7.24 23:22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有關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相關修正規定乙案,請依說明事項辦理,並轉知所屬會員知悉。
公發布日: 民國 103 年 07 月 08 日
發文字號: 金管證投字第10300234482號
法規體系: 證券期貨局/投信投顧業
法規功能按鈕區
說明:
一、本會 103 年 7 月 8 日金管證投字第 1030023448 號公告諒達。
二、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於國內募集投資於海外之債券型基金得為增加投資
效率目的,從事匯率遠期交易(含無本金遠期交易)及匯率交換契約
,惟其交易範圍不得涉及新臺幣。
三、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運用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為增加投資效率目的從事匯
率遠期交易(含無本金遠期交易)及匯率交換契約交易,應明定於信
託契約中,並於公開說明書中完整揭露相關風險及釋例說明是類交易
對基金績效之影響,另應檢附從事是類商品交易之規劃報告(含從事
是類商品人員相關交易知識或經驗之證明文件及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配
置於是類商品之研究人員或資源之妥適性說明)及相關控管措施(含
交易對手控管措施、停損機制、商品評價之複核機制),依「證券投
資信託事業運用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應行注意事
項」第參點規定,向本會申請核准。已成立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應
配合修正信託契約及公開說明書,同時檢附上開資料及律師意見書向
本會申請核准。
正 本: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
副 本:
中央銀行外匯局、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資料來源: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