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對證券商辦理外幣拆款釋疑如下:
一、證券商與銀行間依「證券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規定所為之外幣
拆款,有別於一般授信,得比照銀行間同業拆款排除銀行法第三十二
條、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三十三條之三第一項及金融控股公司法第
四十四條規定之限制。
二、有關會計處理請於銀行資產負債表「15500 其他金融資產」及「2550
0 其他金融負債」項目下,分別增設三級會計項目「15551 拆放證券
公司」、「15552 (減):備抵呆帳─拆放證券公司」及「25509 證
券公司拆放」。
三、有關資產品質評估及損失準備提列,應依「銀行資產評估損失準備提
列及逾期放款催收款呆帳處理辦法」第二條規定辦理。
四、各銀行辦理本項業務,應妥適評估風險並落實風險訂價,自行訂定對
證券商外幣拆款之上限,提報董事會通過,以控制風險。
五、本令自即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