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7.23 06: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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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有關電子票證應用安全強度準則第五條第一款規定之解釋令,並自即日生效
公發布日:
民國 103 年 04 月 21 日
發文字號:
金管銀票字第10300087110號
法規體系:
銀行局/票券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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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
一、依據電子票證應用安全強度準則第五條第一款規定辦理。
二、各級政府機關依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三條規定所提供專供
身心障礙者使用之無障礙公共運輸服務,屬電子票證應用安全強度準
則第五條第一款規定所稱配合政府政策且具公共利益之「第一類商品
或服務之性質」。
三、本令自即日生效。
編註:1.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2 年 4 月 25 日
金管銀票字第 11202711472 號令廢止,並自即日生效。
資料來源: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