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三條第二項規定辦理。
二、依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三條第二項規定,本會認可之國際
財務報導準則、國際會計準則、解釋及解釋公告,除第三點規定外,
係指本會證券期貨局網站「國際財務報導準則(IFRSs )下載專區」
(網址:http://www.sfb.gov.tw 公告之 IFRSs 版本,包括「2010
年版國際財務報導準則(IFRSs )」,應適用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及
一百零三會計年度,及「2013 年版國際財務報導準則(IFRSs )」
,應自一百零四會計年度開始適用。
三、已發行或已向本會申報發行海外存託憑證之公開發行公司(不含其子
公司或轉投資公司),得自一百零三會計年度起採用國際會計準則理
事會發布生效之各號公報編製財務報告,並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相關會計處理應優先適用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且經採用
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發布生效之公報編製財務報告後,不得變更選
擇採用第二點規定版本。
(二)採用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發布生效之公報前,應經董事會決議通過
,並於本會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辦理公告申報。
(三)採用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發布生效之公報者,應於各期財務報告之
附註中說明採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之版本,及採用國際會計準則理
事會發布生效之公報其會計政策與 2013 年版國際財務報導準則之
重大差異及影響金額。
四、本令自即日生效;本會一百零一年七月二十七日金管證審字第一○一
○○三三三六七號令,自即日廢止。
正 本:貼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欄、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公告欄
副 本:行政院法規會、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
檯買賣中心、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臺灣集中保
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社團法人中華民國
會計師公會全國聯合會、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法源資
訊股份有限公司、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法律事務處、資訊服務處)、金
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金融監督管理委
員會保險局、中華民國公開發行公司股務協會
(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1.07.27 金管證審字第 1010033367 號令廢
止)
不再援用: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5.07.18 金管證審字第 1050026
834 號令自一百零六年一月一日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