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復貴聯合社 102 年 4 月 15 日全信聯字第 1020000324 號函。
二、旨揭辦法所稱國內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下稱基金受益憑證)
,係屬由符合「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規定之國內證券投資信託事
業,依據「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所發行,並經本會核准或向
本會申報生效之基金受益憑證屬之。未特別限制其計價之幣別及其所
投資或連結之金融商品。
三、信用合作社投資基金受益憑證,除應符合旨揭辦法規定外,如投資標
的係以外幣計價者,應併計其他外幣計價資產,且整體外幣風險上限
,另應符合本會 95 年 8 月 18 日金管銀(三)字第 09530003070
號函「不超過信用合作社前一年淨值之 15 %」之規定。
四、信用合作社投資各種類型之基金受益憑證,應充分瞭解其風險與特性
,並應避免集中風險於單一投資資產或投資組合。尤以高風險高報酬
之投資商品,更應審慎評估,並請將市場風險納入考量,以降低投資
風險。
正 本:
中華民國信用合作社聯合社(代表人麥○剛)
副 本: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本會銀行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