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金融機構相關之內部控制及稽核辦法相關規定,金融機構聘任總稽
核,應經董(理)事會同意,並報本會核准。
二、配合審查作業之需,修正金融機構應申報內容,包括聘任總稽核時,
金融機構及擬任總稽核應具體敘明之內容及提供之文件,並訂定相關
表單,置於本會檢查局網站(www.feb.gov.tw)「申報/下載」專區
。
正 本:
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併請轉知金融控股公司)、中華
民國票券金融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
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請轉知所屬上市(
櫃)證券商及金融控股公司之證券子公司)
副 本: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保險局、證券期貨局、檢查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