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復 貴公會 102 年 11 月 6 日中信顧字第 1020600258 號函。
二、依據本會 102 年 9 月 26 日金管證投字第 1020034746 號令規定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得投資外國基金受益憑證之範圍,除得投資於外
國證券集中交易市場或特定店頭市場交易之封閉式基金及指數股票型
基金(ETF) 外,應以經本會核准或生效得募集及銷售之外國基金管
理機構所發行或經理之基金受益憑證為限。另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依前
揭函令投資於集中交易或店頭市場股票,投信公司應加強注意該等商
品之投資風險,並確實定期檢視相關內部控制制度。
正 本: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