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本會保險局案陳 貴公會 102 年 8 月 23 日壽會博字第 102
085689 號函辦理。
二、旨揭參考標準,請修正「十八、其他有損保險形象」第 12 點行為態
樣及懲處標準之文字如下:
(一)行為態樣:「協助要求醫師開立錯誤或內容不實之診斷及處置證明
,或不當誘使要保人或被保險人要求醫師開立錯誤或內容不實診斷
及處置證明」。
(二)懲處標準:「停止招攬一年」。
三、請 貴公會轉知所屬會員應於 102 年 10 月 31 日前參考修正內部
懲處標準報 貴公會備查,並將「業務員所屬公司依保險業務員管理
規則第 19 條第 1 項懲處登錄之參考標準」行為態樣納入業務員教
育訓練範圍加強宣導,以提升保險業務員之專業形象,維護保險業之
社會形象。
正 本:
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許○博)
副 本:
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戴○祥)、中華民國保險經紀人
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李傳○)、中華民國保險代理人商業同業公會(代
表人謝○財)、中華民國保險業全國總工會、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
、保險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