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大陸地區發行之幣券進出入臺灣地區限額規定」第二點,並自即日 生效。 附修正「大陸地區發行之幣券進出入臺灣地區限額規定」第二點 附 件:大陸地區發行之幣券進出入臺灣地區限額規定第二點修正條文 二、金融機構辦理人民幣業務,向境外拋補人民幣現鈔之金額,不受前點 所定限額之限制。 (原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7.06.27 金管銀(一)字第 097100020 10 號令修正)
修正「大陸地區發行之幣券進出入臺灣地區限額規定」第二點,並自即日 生效。 附修正「大陸地區發行之幣券進出入臺灣地區限額規定」第二點
附 件:大陸地區發行之幣券進出入臺灣地區限額規定第二點修正條文 二、金融機構辦理人民幣業務,向境外拋補人民幣現鈔之金額,不受前點 所定限額之限制。 (原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7.06.27 金管銀(一)字第 097100020 10 號令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