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期貨交易法第七十二條第二項、第八十一條準用第七十二條第二
項、期貨商管理規則第二十二條第三項及槓桿交易商管理規則第十一
條第一項規定,修正期貨商調整後淨資本額計算方式及計算表與附表
格式。
二、本令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生效;本會一百零一年八月三十
一日金管證期字第一○一○○三六八九九一號令,自一百零二年一月
一日廢止。
正 本:貼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欄、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公告欄
副 本:行政院法規會、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法律事
務處、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資訊服務處、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法
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均含附件)
(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1.08.31 金管證期字第 10100368991 號令
自 102 年 1 月 1 日廢止)
不再援用: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2.09.27 金管證期字第 1020025
1412 號令自即日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