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槓桿交易商管理規則第二十四條規定,訂定下列書件格式:
(一)期貨商兼營槓桿交易商許可之申請書、聲明書及案件審查表等相關
書件格式(如附件一)。
(二)期貨商兼營槓桿交易商許可證照之申請書、聲明書及案件審查表等
相關書件格式(如附件二)。
二、本令自即日生效。
正 本:貼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欄、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公告欄
副 本:行政院法規會、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法律事
務處、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資訊服務處、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
中心、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均含附件
)
不再援用: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3.07.31 金管證期字第 1030025
3251 號令自即日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