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銀行辦理房屋貸款業務時,不得以購買房貸壽險商品做為貸款之搭售
條件或於貸款過程中不當勸誘。
二、銀行辦理共同行銷或合作推廣房貸壽險商品時,應落實認識客戶程序
,確實瞭解客戶之需求,以提供適合客戶之商品。
三、為避免房貸壽險保單解約金爭議發生,應以客戶能充分瞭解之方式,
具體說明包含保單契約終止之相關權益影響等重要內容。
四、銀行辦理房屋貸款已取得足額擔保,借款人基於自身保險需求向銀行
購買房貸壽險商品,回歸以借款人為要保人之一般保險商品為主,並
需提供期繳型及躉繳型之商品供客戶選擇。
五、前述事項應納入銀行內部控制及內部稽核制度規定,並落實執行。
正 本:
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代表人劉○城)
副 本:
中華民國信用合作社聯合社(代表人麥○剛)、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
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
人許○博)、本會銀行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