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配合本會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九月十七日金管證發字第一○一○○四
二九四七號令修正發布「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海外有價證券處理準則」
部分條文及附表,訂定前開處理準則附表七規定之發行海外普通公司
債之承銷商案件檢查表。
二、本令自即日生效。
正 本:貼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欄、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公告欄
副 本:行政院法規會、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法律事務處、資訊服務處、檢查局
銀行局、保險局)、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
券櫃檯買賣中心、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中華民國
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中
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會計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法源資訊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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