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7.06 1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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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訂定有關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應將提列之賠償準備轉列為特別盈餘公積及其使用規範相關規定。
公發布日:
民國 101 年 10 月 30 日
發文字號:
金管證期字第1010047376號
法規體系:
證券期貨局/期貨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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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
一、配合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起依國際財務報導準則規定編製財務報告
,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已提撥之賠償準備應轉列為特別盈餘
公積,轉列後除填補公司虧損或報經本會核准外,不得使用之。
二、本令自即日生效。
資料來源: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