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3 20:47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有關新生兒先天性代謝異常疾病篩檢(下稱新生兒篩檢)排除等待期間規範乙案,請轉知所屬會員公司於文到 1 個月內依說明事項完成相關商品部分變更,請查照。
公發布日: 民國 101 年 09 月 19 日
發文字號: 金管保壽字第10100062820號
法規體系: 保險局/人身保險目
法規功能按鈕區
說明:
一、依據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 101 年 5 月 22 日壽會博字
第 101053159 號函辦理。
二、保險公司商品設計時,契約條款應明定旨揭新生兒篩檢(含現行 11
項及未來增列之項目)之相關疾病排除等待期間規範,現售商品如欲
繼續銷售併請配合辦理修正。另前述排除等待期間規範尚無涉新型態
人身保險商品之範疇,請依「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相關規
定,辦理保險商品部分變更事宜。
三、上開修正之費率是否須配合調整乙節,請各公司依「人身保險商品審
查應注意事項」第 15 點之 1 規定自行檢視評估。
四、保險公司若將新生兒篩檢列為要保書告知事項所稱之「健康檢查」者
,應於要保書充分揭露,俾保戶知悉新生兒篩檢屬於要保書告知事項
所稱「健康檢查」之範圍,且篩檢結果為「陽性」者等同告知事項所
稱「 有異常情形」,以杜爭議。
五、另如有上開新生兒篩檢結果為「陽性」者,應由各保險公司視個別被
保險人複檢情況及醫學專業考量採延期承保或為其他適當方式處理,
不宜逕行拒保,以避免影響新生兒投保權益。
正 本:
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許○博)、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
業同業公會(代表人戴○祥)
副 本: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
資料來源: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