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點 為審核保險代理人依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則第二十二條規定申請同
時代理財產保險及人身保險業務(以下簡稱本業務),特訂定本
要點。
第二點 保險代理人申請本業務者,其業務範圍以保險招攬業務為限。
第三點 保險代理人申請本業務者,最近一年內應無違反保險法令遭主管
機關處分之紀錄。但其違法情事已獲具體改善經主管機關認定者
,不在此限。
第四點 保險代理人公司申請本業務者,除應符合前點規定外,並應具備
下列資格條件:
(一)已依本要點規定建立保險招攬處理制度及程序者。
(二)至少一名董事需具備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則第十一條第一項
規定之資格條件。
(三)辦理銀行保險業務者,實收資本額應達新臺幣三千萬元。
第五點 保險代理人公司申請本業務應建立之保險招攬處理制度及程序,
至少應包括:
(一)從事保險招攬之業務人員資格、招攬險種、招攬方式、在
職訓練、獎懲及權利義務。
(二)從事保險招攬之業務人員酬金與承受風險及支給時間之連
結考核,招攬品質、招攬糾紛等之管理。
(三)代收要保人保險費之作業及管理。
(四)保險商品主要內容與重要權利義務之說明及相關資訊揭露
作業。
(五)廣告、文宣及營業促銷活動及管理。
(六)對於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保險需求及適合度之作業。
(七)招攬後至送件前之檢核機制與簽署作業。
(八)招攬文件之控管與保存。
(九)保戶申訴作業。
(十)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第六點 保險代理人公司申請本業務者,應檢具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申
請許可:
(一)申請書。
(二)董事會議事錄;其為有限公司者,應提供全體董事同意書
。
(三)未來業務發展計畫書。其內容至少應包括業務發展、人員
配置、管理及培訓計畫。
(四)符合本要點第三點及第四點所定資格條件之證明文件。
(五)僱用財產保險及人身保險代理人符合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則
所定資格條件之證明。
(六)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應提出之文件。
個人執業代理人申請本業務者,應檢具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申
請許可:
(一)申請書。
(二)符合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則所定財產保險及人身保險代理人
資格條件之證明。
(三)符合本要點第三點所定資格條件之證明文件。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應提出之文件。
第七點 保險代理人公司經許可辦理本業務,應指派適任及適當人數之簽
署人或具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內部控制稽核制度及招
攬處理制度實施辦法第十四條資格之人負責查核第五點之執行情
形,並不得有利益衝突之情事。
前項查核之人員每年應向公司監察人及董事會或全體董事提交書
面查核報告至少一次;查核發現缺失及異常情形者,應持續追蹤
覆查,並將其追蹤考核改善辦理情形,以書面提報監察人及董事
會或全體董事查閱。
前項查核報告與工作底稿及改善辦理情形等相關資料應至少保存
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