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期貨交易法第七十二條第二項及期貨商管理規則第二十二條第三
項規定,修正期貨商調整後淨資本額計算方式及計算表與附表格式。
二、本令自即日生效,本會中華民國一百年三月十一日金管證期字第 100
0008850 號令自即日廢止。
正 本:貼本會公告欄、貼本會證券期貨局公告欄
副 本:行政院法規會、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
公會、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
心、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法
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本會法律事務處、本會檢查局、本會資訊管理處(
皆含附件)
(原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0.03.11 金管證期字第 1000008850
號令廢止)
不再援用: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1.08.31 金管證期字第 1010036
8991 號令自即日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