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證券暨期貨市場各服務事業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下
稱本準則)第七條第二項規定,訂定各服務事業於設計及執行,或自
行檢查,或會計師受託專案審查服務事業內部控制制度時,應綜合考
量本準則第七條第一項所列各組成要素之判斷項目如附件。
二、本令自即日生效,並自設計執行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度內部控制制度
起開始適用,本會九十九年四月十四日金管證審字第○九九○○一六
四三四號令自即日廢止。
正 本:貼本會公告欄、本會證券期貨局公告欄
副 本:行政院法規會、本會法律事務處、本會檢查局、本會銀行局、本會保險局
、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本會資訊管理處(均含附件)
(原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9.04.14 金管證審字第 0990016434 號
令廢止)
不再援用: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3.10.01 金管證審字第 1030039
132 號令自 104 年 1 月 1 日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