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關於旨揭解釋令,請 貴公會一併轉知所屬會員公司應於本會發布後
2 個月內,依「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 5 條規定
,訂定相關控制作業之處理程序並提報董事會通過,且應適時參酌
貴公會與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以下簡稱保發中心)共同訂定
之審視標準檢討修訂,倘各保險公司對於實務守則條文之認知與 貴
公會及保發中心所定審視標準不同,須確實依照本會 100 年 11 月
4 日金管保財字第 10002516831 號函送之會議結論,於前開標準報
經本會核定後半年內之調整期內完成檢討改善。
二、保險業依上開實施辦法第 8 條所訂定之風險管理政策與程序,應參
照「保險業風險管理實務守則」辦理。
正 本:
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戴○祥)、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
業同業公會(代表人許○博)、有限責任台灣區漁船產物保險合作社(代
表人楊○吉)
副 本:
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代表人賴○祺)、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王○薇)、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法律事務處、資訊管理處、
銀行局、證券期貨局、檢查局、保險局(均含附件)
附 件: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令
中華民國 101 年 1 月 5 日
金管保財字第 10002517821 號
一、指定「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五條第十款規定之項
目包含附件「保險業風險管理實務守則」之所有應執行條文。
二、本令自即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