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金融控股公司透過旗下子公司投資大陸地區創業投資管理公司,核屬
「銀行、金融控股公司及其關係企業投資大陸地區事業管理原則」所
稱「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定之金融機構以外之金融相關事業」之範圍。
但所投資之大陸地區創業投資管理公司不得直接或間接投資創業投資
公司、一般企業,或參與所管理創業投資企業之投資。
二、金融控股公司經本會許可後,始得向大陸地區提出申請投資設立創業
投資管理公司。金融控股公司並應於大陸地區主管機關許可或否准後
,立即通報本會,並於設立前檢附大陸地區主管機關之相關核准文件
、預定設立日期及地址、負責人姓名等資料函報本會備查。如有變更
或裁撤,亦同。
正 本:
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代表人張○蓮)
副 本: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本會銀行局
不再援用:依據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1.10.26 金管銀控字第10
160003702 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