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期貨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三十八條規定,訂定期貨商財務報告
之相關書表格式如附件;本書表格式自期貨商編製一百零二年度財務
報告起適用。
二、期貨商財務報告除應依本規定格式揭露資訊外,並應依期貨商財務報
告編製準則之規定辦理。
三、本令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生效;本會一百年九月二十一日
金管證期字第一○○○○四五四二一號令,自即日廢止;本會九十八
年二月二十七日金管證七字第○九八○○○六一八九號令,自中華民
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廢止。
正 本:貼本會公告欄、本會證券期貨局公告欄
副 本:行政院法規委員會、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
同業公會、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會計師公會全國聯合會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本會
銀行局、本會保險局、本會檢查局、本會法律事務處、本會資訊管理處(
均含附件)
(原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8.02.27 金管證七字第 0980006189 號
令廢止)
(原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0.09.01 金管證期字第 1000045421
號令廢止)
不再援用: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3.02.05 金管證券字第 1030001
5831 號令自 103 年 1 月 1 日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