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本會銀行局案陳貴會 100 年 10 月 18 日全風字第 100100092 4A 號函及 99 年 11 月 29 日台新總綜企字第 09900017747 號函 辦理。 二、旨揭情形依銀行法第 33 條之 3 所定之授信限額規範管理。惟銀行 負責旨揭交易之權責單位應訂定相關規範或限制,以有效控管市價波 動風險及流動性風險。 正 本: 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代表人張○蓮) 副 本: 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吳○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