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信用卡業務機構管理辦法第二十四條第四項、本會 100 年 5
月 24 日金管銀票字第 10040001530 號令及 100 年 4 月 18 日
研商「長期使用循環信用持卡人轉換機制」相關事宜會議結論辦理。
二、為兼顧發卡機構之風險控管,及持卡人選擇轉換與使用信用卡之權利
,發卡機構應依下列轉換方案與信用卡使用限制,同時提供不同利率
之轉換方案,供持卡人選擇:
(一)轉換為「個人信用貸款」方案,且持卡人自願終止使用該發卡機構
之信用卡者:
1.「信用貸款轉換方案利率」應小(等)於「『原信用卡循環信用
利率減 4% 』及『原信用卡循環信用利率之 75%』孰低者」。
2.依前開方式計算之利率倘低於資金成本,則以資金成本計之。
(二)轉換為「個人信用貸款」方案,且繼續使用信用卡,但已至少依法
規按「轉換方案金額」調降信用卡額度者:
1.「信用貸款轉換方案利率」應衡酌信用貸款與信用卡營運成本之
差異,訂定降幅。
2.「原信用卡循環信用利率」應衡酌「已調降之信用卡額度」與「
原信用卡額度」之比率,並確實依據差別利率定價原則核定。
(三)轉換為「信用卡分期」方案,且繼續使用信用卡,但已至少依法規
按「轉換方案金額」調降信用卡額度者:
1.「信用卡分期轉換方案利率」應衡酌「已調降之信用卡額度」與
「原信用卡額度」之比率,訂定降幅。
2.「原信用卡循環信用利率」應確實依據差別利率定價原則核定。
三、現行發卡機構轉換方案之還款利率訂定與前開原則不符者,應於一百
年八月三十一日前完成調整。
四、於發卡機構前開利率訂定原則調整前,已完成轉換之持卡人,發卡機
構應比照前開原則提供新轉換方案,供該等持卡人選擇是否變更:
(一)已選擇轉換為「個人信用貸款」方案,且已終止使用信用卡者:
1.應依小(等)於「『原信用卡循環信用利率減4%』及『原信用卡
循環信用利率之 75%』孰低者」原則,核予「新信用貸款轉換方
案利率」。
2.「原信用貸款轉換方案利率」倘低於依前開方式計算之利率,仍
以原轉換方案利率為準。
(二)已選擇轉換為「個人信用貸款」方案,且繼續使用信用卡,並已按
「轉換方案金額」調降信用卡額度者:應提供轉換為「個人信用貸
款,且自願終止使用信用卡」之新方案,供持卡人選擇。
(三)已轉換為「信用卡分期」方案,且繼續使用信用卡,並已按「轉換
方案金額」調降信用卡額度者:應提供轉換為「個人信用貸款(含
繼續使用與自願終止使用信用卡)」之新方案,供持卡人選擇。
(四)已轉換為「信用卡分期」方案,且繼續使用信用卡,但未調降信用
卡額度者:應提供(1)轉換為「個人信用貸款(含繼續使用與自
願終止使用信用卡)」之新方案;及(2)轉換為「信用卡分期,
且按『轉換方案金額』調降信用卡額度」之新方案,供持卡人選擇
。
正 本:
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代表人張○蓮)
副 本: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本會銀行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