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下稱「消保會」)100 年 2 月 25
日消保法字第 1000001398 號函辦理。
二、本次修正係配合消保會 98 年 12 月 18 日「研商定型化契約範本、
應記載或不得記載事項要旨內容事宜」及 99 年 6 月 25 日「審查
經濟部、交通部定型化契約範本、應記載或不得記載事項要旨」會議
結論,於旨揭範本條文前增訂內容摘要,並以粗黑字特別標示。
三、茲考量各公司配合旨揭範本內容摘要之增列,需辦理保險商品修正、
人員教育訓練及資訊系統等作業之調整,爰參酌 貴公會建議,同意
旨揭範本自 100 年 7 月 1 日實施,並依下列原則辦理保險商品
之送審:
(一)新送審之保險商品:自實施日起應參照範本規定增列內容摘要。
(二)已核准、核備或備查之保險商品:
1.自實施日起,新銷售之保單應參照範本規定增列內容摘要。
2.除僅配合範本增列內容摘要而修正者,得逕予修正出單,並依據
「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笫 25 條規定,於實施日起
45 個工作日內修正,且完成傳送予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
建置之保險商品資料庫外,餘均應依「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
準則」笫 20 條之規定辦理部分變更。
(三)考量本內容摘要已增訂「審閱期間:不得少於三日」規定,且於前
言亦有「本契約審閱期間○日(不得少於 3 日)」規定,爰保險
契約條款關於「審閱期間」之約定,無須重複列載。
四、請轉知會員公司配合旨揭範本增列內容摘要之實施,加強人員教育訓
練及落實招攬核保作業以杜爭議,並將依照旨揭範本辦理之情形列為
內部稽核項目,另請更新 貴公會網站刊登之旨揭範本內容,俾所屬
會員公司參考,亦請加強宣導,以維消費者權益。
正 本:
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許○博)
副 本: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行政院金融監督
管理委員會檢查局、保險局(均含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