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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2.24 02:09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為防範利用他人名義申辦貸款,影響金融秩序,請各金融機構落實徵授信審核,本會金融檢查並將加強查核借戶徵信、資金用途及還款來源,相關注意事項請轉知各會員機構遵照辦理,請 查照。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03 月 23 日
發文字號: 金管檢銀字第1000154032號
法規體系: 檢查局/檢查作業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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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一、邇來本會金融檢查發現,有借戶向金融機構申貸資金供他人使用之情
    事,金融機構主要缺失如下:
(一)徵信作業:
      1.借戶所得與借款金額顯不相稱,對其他收入來源無合理說明或佐
        證資料。
      2.借戶以不實薪資扣繳憑單、薪資證明書、存摺影本、申報綜所稅
        所得清單等資料申貸,未詳加查證。
      3.借戶、擔保品所有權人與房屋契約書之買方不同,或不同借戶之
        保證人、擔保品提供人或聯絡資料相同等異常情事,未詳予審核
        瞭解原因。
(二)資金用途:實際放款資金流向與申貸用途不符。
(三)還款來源:放款本息係由他人繳納。
二、金融機構與借戶間簽訂借貸契約,若借戶所提供之所得資料、資金用
    途與還款財源等與實際情形不符,將使金融機構無法依事實評估授信
    風險,有損及金融機構權益之虞。請各金融機構依下列事項辦理:
(一)徵授信人員在辦理業務時,應切實瞭解借戶實際所得,撥貸後確實
      查證其資金流向及繳款來源有無異常,各級主管亦應善盡審核及督
      導之責。
(二)請稽核單位加強查核,發現有重大缺失者,應檢討經辦人員及主管
      責任。
(三)對提供偽造資料申貸者,如有涉及刑事責任,請金融機構依法移送
      檢調單位調查。
三、另依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金融業經營行為之規範說明第五點,有關借
    貸契約明定行使加速條款事由,包括「立約人對於金融業者所負債務
    ,其實際資金用途與該業者核定用途不符」。請各金融機構注意上述
    約定條款之執行狀況,以維護金融機構權益。
正    本:
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代表人張○蓮君)、中華民國信
用合作社聯合社(代表人黃○青君)
副    本: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資訊管理處、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資料來源: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