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復 貴公司 100 年 1 月 12 日保誠總字第 1000033 號函。 二、有關保險業委任他人依人身保險商品審查應注意事項等相關規定撰寫 及準備保險商品報主管機關文件,雖係將部分業務委由他人協助辦理 ,保險業仍自為保險商品簽署,且已依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 規定,於送審前召開保險商品評議小組,並有內部監控機制因非屬委 託他人處理業務,尚無「保險業作業委託他人處理應注意事項」規定 之適用。 正 本: 保○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副 本: 中華民國○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