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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5 04:58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金融機構執照費收費基準表
公發布日: 民國 91 年 08 月 27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98 年 09 月 23 日
發文字號: 金管銀法字第09810004360號
法規體系: 銀行局/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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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項                目      │收費金額 (新台幣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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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金融機構 (外國銀行除外) 經許│執照費按章程所定資本總額│
│      可設立,申請核發營業執照    │四千分之一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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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外國銀行經許可設立,申請核發│執照費按專撥在我國境內營│
│      營業執照                    │業所用資金四千分之一計算│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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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金融機構因增加資本或增加在我│執照費按章程所定增加資本│
│      國境內營業所用資金申請換發營│或資金數額四千分之一計算│
│      業執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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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金融機構申請換發或補發營業執│執照費新台幣三千元。    │
│      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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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 金融機構設立分支機構申請核發│執照費按每一分支機構新台│
│      營業執照                    │幣三千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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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 金融機構因行政區域或門牌改編│免繳執照費。            │
│      變更所在地地址,申請換發營業│                        │
│      執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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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