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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2.12 23:36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產品責任保險建築物昇降設備及機械停車設備專業廠商責任附加條款(ML014A製造兼維護廠商適用)
公發布日: 民國 95 年 10 月 16 日
發文字號: 金管保二字第09502523591號
法規體系: 保險局/財產保險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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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承保範圍
茲經雙方同意,於要保人投保本公司產品責任保險(以下簡稱主保險契約
)後,加繳保險費,投保建築物昇降設備及機械停車設備專業廠商責任附
加條款(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被保險人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暨主保
險契約載明之地區限制範圍內,對所提供之被保險產品負責安裝、維修、
保養等服務,而於完成上述服務後因該項服務之缺陷,致第三人體傷、死
亡或財物損害,依法應由被保險人負賠償責任而受賠償請求時,本公司就
超過自負額部分之損失,於保險金額範圍內依約定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
。

第 2 條
被保險產品定義
主保險契約所稱「被保險產品」:係指由被保險人製造、安裝、維修、保
養之建築物昇降設備或機械停車設備。

第 3 條
特別除外不保事項
除主保險契約第二章除外不保事項外,本公司對下列損失,亦不負賠償責
任:
一、對被保險產品提供安裝、維修、保養等所需之檢查、調整、修理、額
    外服務或重置之費用。
二、因運送過程所致之損失。
三、被保險人於執行維護或保養作業期間內所致者。
四、服務期間及完成後因被保險人故意遺留或廢棄施工器具、設備、材料
    或廢棄物所致之賠償責任。
五、被保險人未依承攬契約履行維護保養作業者。但因保養不善所致者,
    不在此限。
六、被保險人違反第四條通知義務時,本公司對於未申報之處所所致之損
    失。

第 4 條
受維護或保養產品處所增加通知義務
被保險人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遇有新增之受維護或保養產品處所時
,應書面通知本公司,經本公司書面同意承保後,本公司始負賠償責任。

第 5 條
條款之適用
本附加條款所記載事項如與主保險契約牴觸時,依本附加條款規定辦理,
其他事項均適用主保險契約之規定。

資料來源: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