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承保範圍
茲經雙方同意,於要保人投保本公司產品責任保險(以下簡稱主保險契約
)後,加繳保險費,投保建築物昇降設備及機械停車設備專業廠商責任附
加條款(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被保險人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暨主保
險契約載明之地區限制範圍內,對所提供之被保險產品負責安裝、維修、
保養等服務,而於完成上述服務後因該項服務之缺陷,致第三人體傷、死
亡或財物損害,依法應由被保險人負賠償責任而受賠償請求時,本公司就
超過自負額部分之損失,於保險金額範圍內依約定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
。
第 2 條
被保險產品定義
主保險契約所稱「被保險產品」:係指由被保險人製造、安裝、維修、保
養之建築物昇降設備或機械停車設備。
第 3 條
特別除外不保事項
除主保險契約第二章除外不保事項外,本公司對下列損失,亦不負賠償責
任:
一、對被保險產品提供安裝、維修、保養等所需之檢查、調整、修理、額
外服務或重置之費用。
二、因運送過程所致之損失。
三、被保險人於執行維護或保養作業期間內所致者。
四、服務期間及完成後因被保險人故意遺留或廢棄施工器具、設備、材料
或廢棄物所致之賠償責任。
五、被保險人未依承攬契約履行維護保養作業者。但因保養不善所致者,
不在此限。
六、被保險人違反第四條通知義務時,本公司對於未申報之處所所致之損
失。
第 4 條
受維護或保養產品處所增加通知義務
被保險人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遇有新增之受維護或保養產品處所時
,應書面通知本公司,經本公司書面同意承保後,本公司始負賠償責任。
第 5 條
條款之適用
本附加條款所記載事項如與主保險契約牴觸時,依本附加條款規定辦理,
其他事項均適用主保險契約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