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本規程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組織法第三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檢查局 (以下簡稱本局) 掌
理下列事項:
一、金融控股公司、銀行業、證券業、期貨業及保險業金融檢查制度之研
擬。
二、金融控股公司、銀行業、證券業、期貨業及保險業之檢查。
三、銀行業、證券業、期貨業及保險業海外分支機構之檢查。
四、金融控股公司、銀行業、證券業、期貨業及保險業報表之稽核。
五、金融控股公司、銀行業、證券業、期貨業及保險業所報內部稽核報告
之處理。
六、金融控股公司、銀行業、證券業、期貨業及保險業金融檢查法規制 (
訂) 定、修正或廢止之研擬。
七、金融控股公司、銀行業、證券業、期貨業及保險業檢查報告之追蹤、
考核。
八、金融檢查作業資訊系統之規劃、開發及管理。
九、金融檢查資料之蒐集及分析。
十、其他有關之金融檢查。
第 3 條
本局設八組及資訊室,分別掌理前條所列事項。
第 4 條
本局設秘書室,掌理機要、研考、文書、印信、議事、檔案管理、事務、
出納及不屬於其他各組、室事項。
第 5 條
本局置局長一人,承本會主任委員之命,綜理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
;副局長三人,襄助局長處理局務。
第 6 條
本局置主任秘書、組長、副組長、室主任、專門委員、科長、秘書、稽核
、分析師、專員、設計師、管理師、稽查、科員、助理員、助理設計師、
辦事員、書記。
第 7 條
本局設人事室,置主任、視察、專員、科員、助理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
事項。
第 8 條
本局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科長、稽核、專員、科員、佐理員,依法辦
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 9 條
本局設政風室,置主任、專員、科員,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第 10 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 11 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