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本規程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組織法第三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證券期貨局 (以下簡稱本局
) 掌理下列事項:
一、證券募集與發行之審核、監督及管理。
二、證券上市之審核與買賣之監督及管理。
三、期貨交易契約之審核與買賣之監督及管理。
四、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之審核與買賣之監督及管理。
五、證券業與期貨業之監督及管理。
六、外資投資國內證券與期貨市場之監督及管理。
七、證券業、期貨業同業公會與相關財團法人之監督及管理。
八、公開發行公司之監督、管理及財務、業務之查核。
九、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審核、監督及管理。
十、有價證券信用交易之監督及管理。
十一、會計師辦理公開發行公司財務報告查核簽證之監督及管理。
十二、證券、期貨與證券投資人、期貨交易人保護政策、法規制 (訂) 定
、修正或廢止之研擬、規劃及執行。
十三、證券、期貨市場相關機構電腦資訊作業之監督及管理。
十四、與本局業務有關之金融機構檢查報告之處理及必要之追蹤、考核。
十五、其他有關證券業與期貨業之監督及管理。
第 3 條
本局設八組及稽核室、法務室、資訊室,分別掌理前條所列事項。
第 4 條
本局設秘書室,掌理機要、研考、議事、文稿審核、文書、印信、出納、
事務、檔案管理及其他不屬於各組、室事項。
第 5 條
本局置局長一人,承本會主任委員之命,綜理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
;副局長二人,襄助局長處理局務。
第 6 條
本局置主任秘書、組長、副組長、專門委員、室主任、科長、秘書、稽核
、分析師、專員、設計師、管理師、科員、助理設計師、助理管理師、辦
事員、書記。
第 7 條
本局設人事室,置主任、專員、科員、辦事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第 8 條
本局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專員、科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
項。
第 9 條
本局設政風室,置主任、專員、科員,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第 10 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 11 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