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基本注意事項
一 應確實依據「財產保險商品審查要點」相關規定,檢附相關文件齊備
後報送財政部審查。
二 送審商品為附加保險或附加條款者,須檢附主保單。
三 保單條款之訂定應參酌「財產保險單參考格式及條文」之規定及格式
,並於說明欄註明參考條文來源;援引其他經本部核准之保單者,亦
同。如與前開條款不同者,說明修改之理由。
四 授用國外保單者,應檢附原始參考條文,計算說明書應檢具國外經驗
資料,並需確實依國內相關規定調整之。
五 精算人員應就其精算專業知識,確實依據送審保單之承保範圍擬定費
率,否則逕予退件。
六 複審商品應確實遵循財產保險商品審查委員會審查結論修正後報部審
查,如有自行增刪或變更者,應於修正部分畫線並主動說明之,如無
正當理由,逕予退件。
七 送審商品負責簽署之核保、理賠、精算及法務人員應善盡簽署責任,
必要時應全體列席說明。
貳 其他注意事項
一 附加傷害保險者:應確實遵循財政部 87 年 1 月 23 日台財保第 8
72432795 號函及下列規定辦理。
1 保單條款之訂定應參考「傷害保險單示範條款」、「團體傷害保險
單示範條款」、「旅行平安保險單示範條款」之規定,並註明參考
條文名稱、條次,如與示範條款不同者,須說明修改之理由。
2 附加傷害保險之「被保險人」,如與主保單「被保險人」之範圍有
所不同者,應另予以定義。
3 應儘量採用實際承保事故經驗資料,如比照壽險業或其他經驗者,
費率需依據承保範圍作合理之調整,並於累積實際經驗資料後檢討
修正報部備查。
4 附加團體傷害保險者,其費率準用財政部 85 年 7 月 25 日台財
保第 852367814 號函及 85 年 9 月 25 日台財保第 852370521
號函辦理。
5 個人險團體彙繳件依據財政部 82 年 11 月 26 日台財保第 82173
0538 號函規定非團體保險。
6 附加傷害險之附加費用率依據財政部 84 年 12 月 30 日台財保第
842037573 號函之規定。
7 依據保險法第一百三十五條準用第一百零五條規定,應於附加傷害
險之要保書設計相關欄位,俾被保險人親自確認後簽名或蓋章。
二 送審契約責任保險者,應摘要說明原契約之內容,必要時並應檢附原
契約文件供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