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九日財政部(89)台財融字第 89725381 號訂定
發布
2.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日財政部台財融(三)字第 0923001023
號停止適用
一 復 貴聯合社八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88) 全信聯字第○八二七號
函暨八十八年十二月十六日 (88) 全信聯字第○八八三號函。
二 信用合作社已依最近一次金融檢查報告所列可能遭受損失為最低標準
,提足備抵呆帳,且無累積虧損者,得補助其理、監事國內、外考察
研習經費,但每人每一年度最高以補助新台幣八萬元為限。
三 信用合作社理、覽事出國考察研習國外金融業務,應事先擬訂國外考
察研習計畫,專案提報社員代表大會決議通過,並報經地方主管機關
備查。
四 本部八十年一月三十日台財融第七九○三七四一九三號函,自即日起
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