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會金融檢查報告係本會檢查人員基於金融監理目的撰寫之密件公文書,未經本
會同意者均不得閱覽。經本會同意閱覽之受檢機構及受檢機構之董(理)事長、
董(理)事會成員、監察人(監事)、總經理、稽核人員、相關業務人員、簽證
會計師、委任律師等人員、金融控股公司暨任何閱讀者,未取得本會許可,亦一
律禁止以任何形式洩漏、交付、揭露或公開本報告全部或部分內容,違者將觸犯
刑法第 132 條及其他相關法令。
二、對本會出具之檢查報告內容,受檢機構得提供參閱之對象、範圍及方式以下列為
限:
(一)受檢機構之內部人員
1.董(理)事長及總經理:檢查報告提要、意見等與其執行職務相關部分之節
錄本。
2.總稽核(稽核主管)及其指定之稽核人員:檢查報告全本。
3.檢查意見之案關業務人員:由稽核單位製作與其業務相關部分之節錄本或摘
述內容。
4.董(理)事會及監察人(監事)或審計委員會:由稽核單位摘述之檢查提要
、意見及缺失改善事項。
5.其他人員:上開人員以外之其他人員於執行業務時,如有參閱檢查報告之必
要者,應向機構之內部稽核單位提出申請,經總稽核(稽核主管)審核其必
要性後,除確有必要者得提供稽核單位製作與其業務相關部分之節錄本或摘
述內容外,應以現場閱覽或抄錄檢查報告案關內容之方式為原則,並由稽核
單位全程派員陪同。
(二)金融控股母公司:得提供檢查報告全本,並依母公司檢查報告管理使用之方式
,併予指定其內部稽核單位(人員)負責執行相關管理事宜,以善盡保密之責
。
(三)受檢機構之簽證會計師及委任律師:得向受檢機構之內部稽核單位提出申請,
經總稽核(稽核主管)審核其必要性後,除確有必要者得提供稽核單位製作與
其業務相關部分之節錄本或摘述內容外,應以現場閱覽或抄錄檢查報告案關內
容之方式為原則,並由稽核單位全程派員陪同。
(四)外國金融監理機關透過受檢機構要求提供調閱本會檢查報告者,受檢機構應報
經本會同意後再行提供相關檢查報告內容,並應於回覆函中註明本會檢查報告
屬密件文書,僅供該機關作為金融監理參考,並應注意檢查報告資料之保密及
不得提供第三人使用。
三、受檢機構應配合辦理以下措施,以達有效管理運用本會檢查報告之目的:
(一)應就機構內部受理申請及審核等相關事宜訂定作業規範(含書件格式),並應
於機構之內部控制制度中訂定運用主管機關金融檢查報告之管理流程(SOP )
。
(二)稽核單位應指定專責人員負責執行檢查報告之保存及提供之相關管理事宜,包
括製作檢查報告節錄本,以及充分告知申請人應善盡保密義務及違反時應承擔
之責任等。
(三)應將機構提供檢查報告情形留存書面紀錄,包含提供之對象、時間、用途或目
的、提供方式(如現場閱覽或抄錄等)及提供範圍(如特定章節或頁數)等。
(四)針對機構內部之其他人員、簽證會計師及委任律師等須經機構審核其申請之必
要性後始得提供者,機構除應遵循前述規範外,並須逐案詳述其申請事項與需
求檢查報告內容之必要性及其評估審查之結果,同時申請人並應簽署保密同意
文件及不為申請事項以外使用之聲明書等。
(五)應將檢查報告之管理使用事項列入內部稽核單位內部稽核之查核重點項目。
正 本: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併請轉知外商銀行在台分行、子
行)、中華民國信用合作社聯合社、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中
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票
券金融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中華
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財金資訊股份有限公司、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
司、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有限責任台灣區漁船產物保險合作
社、英屬百慕達商美國再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中央再保險股份
有限公司、瑞士商瑞士再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德商科隆再保險
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
副 本:本會銀行局、保險局、證券期貨局、檢查局、資訊管理處、法源資訊股份
有限公司
不再援用: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6.09.07 金管檢制字第 1060150
3300 號令自即日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