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險業銷售各種保險商品除依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九月三十日金管保二
字第○九七○二五二五二一一號令辦理者,免採行「保險商品銷售前
程序作業準則」第十五條第一項及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之方式完成保
險商品審查程序外,仍應依前揭作業準則規定辦理。
二、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及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報
經本會核定之「人身保險商品要保書免適用保險商品審查程序之內容
及範圍」及「財產保險商品要保書免適用保險商品審查程序之內容及
範圍」如附件。
三、本令自即日生效。
不再援用: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1.06.29 金管保品字第 10102
524014 號令廢止,並自 101.07.01 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