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 正:依據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0.02.01 金管銀合字第 1 0030000220 號函修正,並自 100 年 1 月份起適用(金融 業務參考資料 100 年 4 月號 75 頁) 不再援用: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3.11.18 金管銀合字第 1030031 3830 號函自 104.01.01 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