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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5 04:59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檢送本會 98 月 8 月 27 日金管保財字第 09800101002 號「保險業辦理資金運用相關事宜解釋令」所衍生疑義之相關處理方式。請轉知會員公司,請查照。
公發布日: 民國 99 年 12 月 21 日
發文字號: 金管保財字第09902514730號
法規體系: 保險局/保險業管理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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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依 98 年 11 月 26 日「研商保險業辦理資金運用相關事宜解釋令之釋疑」會議決議
辦理兼復  貴二公會 99 年 5  月 24 日(99)產計字第 082  號函及 99 年 6  月
29  日壽會本字第 99062863 號函。
正    本:中華民國產○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戴○祥)、中華民國人○保險商
          業同業公會(代表人許○博)
副    本:財團法人保○事業發展中心、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保險局

附    件:┌─────────────┬────────────────┐
          │相關疑義                  │處理方式                        │
          ├─────────────┼────────────────┤
          │1.「並於計算投資部位時,依│目前各商品資產已依會計準則分類有│
          │  商品特性予以適當評價」是│交易目的、備供出售、無活絡市場及│
          │  否指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持有到期日等科目,上述皆有相關評│
          │  34  號之標準?          │價之規定,依公報規定執行即可    │
          ├─────────────┼────────────────┤
          │2.「最近一筆交易之成交價格│仍然適用於無活絡及持有至到期,惟│
          │  」是否適用於無活絡及持有│其帳上餘額部位評價方式得以攤銷後│
          │  至到期                  │成本計算。                      │
          ├─────────────┼────────────────┤
          │3.依保險法 146  條之 1  之│股票係以股數為判斷標準。        │
          │  每一公司股票不得超過該發│                                │
          │  行股票之公司實收資本額百│                                │
          │  分之十,是否仍維持現行以│                                │
          │  股數作為控管方式?      │                                │
          ├─────────────┼────────────────┤
          │4.解釋令所稱【非因公司增加│所有狀況皆應列入控管。          │
          │  投資之因素所致資金運用項│                                │
          │  目有逾保險法及相關法令所│                                │
          │  定限額之情況】,是否包含│                                │
          │  因發行公司減資、基金規模│                                │
          │  縮減、信用評等調降或法令│                                │
          │  異動等非“非”保險公司可│                                │
          │  事先預見或避免其發生所導│                                │
          │  致投資比重發生改變之情況│                                │
          │  ?                      │                                │
          ├─────────────┼────────────────┤
          │5.解釋令提及公司非因增加投│為能有效執行投資業務之風險控管,│
          │  資之因素致資金運用項目有│公司基本上就應對現有的投資部位狀│
          │  逾保險法及相關法令所定限│況隨時加以監控,並做適度的調整,│
          │  額之情況,應於 6  個月內│即使是國內 REITs、公司債、長天期│
          │  改正逾限部位,是否要求保│結構式債券、CDO 等較屬於中長期投│
          │  險公司調整逾限部位?保險│資之工具,亦同。除了投資部門應就│
          │  公司及其他市場投資人極有│限額部分加以控管外,公司稽核部門│
          │  可能因此蒙受重大損失(例│亦應定期查核,以遵循法令規定。但│
          │  如某投資商品流動性極差,│對於非因公司增加投資之因素所致投│
          │  出售部位將造成市價大幅下│資逾限的情形,公司除應注意市場變│
          │  跌)。                  │化或交易對手狀況外,若評估確無違│
          │                          │約風險,且公司除持有至到期外別無│
          │                          │提前出售的可能性者,則公司在控管│
          │                          │及稽核時,應研提計畫採取之處分行│
          │                          │動或建議繼續持有等意見並定期加以│
          │                          │監控。                          │
          ├─────────────┼────────────────┤
          │6.解釋令中有關逾限部位之調│1.若逾限情形發生於解釋令公佈前,│
          │  整期限,係自該解釋令發布│  則 6  個月的期限係自解釋令生效│
          │  日起算 6  個月?或需往前│  日起開始計算;若逾限情形發生於│
          │  追溯自該解釋令發布起已超│  解釋令公佈後,則應自發生之日起│
          │  限達 6  個月仍未調整處分│  6個月內予以調整。若未能於期限 │
          │  者,稽核部門應即陳報書面│  內予以處分,則需提出書面說明,│
          │  說明及具體改善計畫予主管│  敘明無法或不宜立即處分的理由,│
          │  機關?                  │  並持續注意市場變化,以控管投資│
          │                          │  部位。                        │
          │                          │2.若公司有間斷性之逾限情形,則應│
          │                          │  以最後一筆逾限發生之時計算 6  │
          │                          │  個月的期限。                  │
          │                          │3.依本釋令所示,公司於 6  個月內│
          │                          │  無法改正逾限部位之調整時,則稽│
          │                          │  核部門應代表公司陳報主管機關並│
          │                          │  彙整內部意見提出書面說明及具體│
          │                          │  改善計畫。                    │
          ├─────────────┼────────────────┤
          │7.有關國內投資與國外投資之│國外投資之單一額度及總額度判斷超│
          │  單一額度判斷超限與否,其│限與否,仍依本會 98 年 8  月 27 │
          │  計算基準至少以該公司上個│日金管保財字第 09800101002  號令│
          │  月月底自結數加減至衡量日│辦理。國內投資之單一額度及總額度│
          │  所有新增減之實際投資金額│判斷超限與否,亦比照上開解釋令之│
          │  為標準,是否符合解釋令之│精神,以最近一期會計師簽證或核閱│
          │  精神?                  │之決(結)算之各項國內投資總額,│
          │                          │加減至衡量日止所有新增減之各項投│
          │                          │資金額。                        │
          ├─────────────┤                                │
          │8.有關國內投資與國外投資之│                                │
          │  總額度判斷超限與否,其計│                                │
          │  算基準至少以該公司上個月│                                │
          │  月底自結數加減至衡量日所│                                │
          │  有新增減之實際投資金額為│                                │
          │  標準,是否符合解釋令之精│                                │
          │  神?                    │                                │
          ├─────────────┼────────────────┤
          │9.解釋令中衍生性金融資產與│屬國內投資範疇。                │
          │  負債淨額需計入國外投資限│                                │
          │  額,如以台幣收付之衍生性│                                │
          │  金融資產及負債應計入國外│                                │
          │  投資限額抑或國內投資額度│                                │
          │  ?                      │                                │
          ├─────────────┼────────────────┤
          │10. 有關「最近一筆交易之成│(1 )係指公司最近一次交易價格,│
          │    交價格」              │      或最近期財務報表之評估價值│
          │ (1)係指市場成交價或公司│      。                        │
          │      交易價?            │(2 )不適用本解釋令。          │
          │ (2)不動產成交價格如何取│(3 )不同會計分類之金融商品則後│
          │      得?                │      續評價則依會計準則之規範進│
          │ (3)依據不同會計分類,是│      行評價以利計算超限與否。  │
          │      否有不同解釋?      │                                │
          └─────────────┴────────────────┘

          1.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07  年 8  月 29 日金管保
            財字第 10704947060  號函,停止適用。
資料來源: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