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 98 年 11 月 26 日「研商保險業辦理資金運用相關事宜解釋令之釋疑」會議決議
辦理兼復 貴二公會 99 年 5 月 24 日(99)產計字第 082 號函及 99 年 6 月
29 日壽會本字第 99062863 號函。
正 本:中華民國產○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戴○祥)、中華民國人○保險商
業同業公會(代表人許○博)
副 本:財團法人保○事業發展中心、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保險局
附 件:┌─────────────┬────────────────┐
│相關疑義 │處理方式 │
├─────────────┼────────────────┤
│1.「並於計算投資部位時,依│目前各商品資產已依會計準則分類有│
│ 商品特性予以適當評價」是│交易目的、備供出售、無活絡市場及│
│ 否指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持有到期日等科目,上述皆有相關評│
│ 34 號之標準? │價之規定,依公報規定執行即可 │
├─────────────┼────────────────┤
│2.「最近一筆交易之成交價格│仍然適用於無活絡及持有至到期,惟│
│ 」是否適用於無活絡及持有│其帳上餘額部位評價方式得以攤銷後│
│ 至到期 │成本計算。 │
├─────────────┼────────────────┤
│3.依保險法 146 條之 1 之│股票係以股數為判斷標準。 │
│ 每一公司股票不得超過該發│ │
│ 行股票之公司實收資本額百│ │
│ 分之十,是否仍維持現行以│ │
│ 股數作為控管方式? │ │
├─────────────┼────────────────┤
│4.解釋令所稱【非因公司增加│所有狀況皆應列入控管。 │
│ 投資之因素所致資金運用項│ │
│ 目有逾保險法及相關法令所│ │
│ 定限額之情況】,是否包含│ │
│ 因發行公司減資、基金規模│ │
│ 縮減、信用評等調降或法令│ │
│ 異動等非“非”保險公司可│ │
│ 事先預見或避免其發生所導│ │
│ 致投資比重發生改變之情況│ │
│ ? │ │
├─────────────┼────────────────┤
│5.解釋令提及公司非因增加投│為能有效執行投資業務之風險控管,│
│ 資之因素致資金運用項目有│公司基本上就應對現有的投資部位狀│
│ 逾保險法及相關法令所定限│況隨時加以監控,並做適度的調整,│
│ 額之情況,應於 6 個月內│即使是國內 REITs、公司債、長天期│
│ 改正逾限部位,是否要求保│結構式債券、CDO 等較屬於中長期投│
│ 險公司調整逾限部位?保險│資之工具,亦同。除了投資部門應就│
│ 公司及其他市場投資人極有│限額部分加以控管外,公司稽核部門│
│ 可能因此蒙受重大損失(例│亦應定期查核,以遵循法令規定。但│
│ 如某投資商品流動性極差,│對於非因公司增加投資之因素所致投│
│ 出售部位將造成市價大幅下│資逾限的情形,公司除應注意市場變│
│ 跌)。 │化或交易對手狀況外,若評估確無違│
│ │約風險,且公司除持有至到期外別無│
│ │提前出售的可能性者,則公司在控管│
│ │及稽核時,應研提計畫採取之處分行│
│ │動或建議繼續持有等意見並定期加以│
│ │監控。 │
├─────────────┼────────────────┤
│6.解釋令中有關逾限部位之調│1.若逾限情形發生於解釋令公佈前,│
│ 整期限,係自該解釋令發布│ 則 6 個月的期限係自解釋令生效│
│ 日起算 6 個月?或需往前│ 日起開始計算;若逾限情形發生於│
│ 追溯自該解釋令發布起已超│ 解釋令公佈後,則應自發生之日起│
│ 限達 6 個月仍未調整處分│ 6個月內予以調整。若未能於期限 │
│ 者,稽核部門應即陳報書面│ 內予以處分,則需提出書面說明,│
│ 說明及具體改善計畫予主管│ 敘明無法或不宜立即處分的理由,│
│ 機關? │ 並持續注意市場變化,以控管投資│
│ │ 部位。 │
│ │2.若公司有間斷性之逾限情形,則應│
│ │ 以最後一筆逾限發生之時計算 6 │
│ │ 個月的期限。 │
│ │3.依本釋令所示,公司於 6 個月內│
│ │ 無法改正逾限部位之調整時,則稽│
│ │ 核部門應代表公司陳報主管機關並│
│ │ 彙整內部意見提出書面說明及具體│
│ │ 改善計畫。 │
├─────────────┼────────────────┤
│7.有關國內投資與國外投資之│國外投資之單一額度及總額度判斷超│
│ 單一額度判斷超限與否,其│限與否,仍依本會 98 年 8 月 27 │
│ 計算基準至少以該公司上個│日金管保財字第 09800101002 號令│
│ 月月底自結數加減至衡量日│辦理。國內投資之單一額度及總額度│
│ 所有新增減之實際投資金額│判斷超限與否,亦比照上開解釋令之│
│ 為標準,是否符合解釋令之│精神,以最近一期會計師簽證或核閱│
│ 精神? │之決(結)算之各項國內投資總額,│
│ │加減至衡量日止所有新增減之各項投│
│ │資金額。 │
├─────────────┤ │
│8.有關國內投資與國外投資之│ │
│ 總額度判斷超限與否,其計│ │
│ 算基準至少以該公司上個月│ │
│ 月底自結數加減至衡量日所│ │
│ 有新增減之實際投資金額為│ │
│ 標準,是否符合解釋令之精│ │
│ 神? │ │
├─────────────┼────────────────┤
│9.解釋令中衍生性金融資產與│屬國內投資範疇。 │
│ 負債淨額需計入國外投資限│ │
│ 額,如以台幣收付之衍生性│ │
│ 金融資產及負債應計入國外│ │
│ 投資限額抑或國內投資額度│ │
│ ? │ │
├─────────────┼────────────────┤
│10. 有關「最近一筆交易之成│(1 )係指公司最近一次交易價格,│
│ 交價格」 │ 或最近期財務報表之評估價值│
│ (1)係指市場成交價或公司│ 。 │
│ 交易價? │(2 )不適用本解釋令。 │
│ (2)不動產成交價格如何取│(3 )不同會計分類之金融商品則後│
│ 得? │ 續評價則依會計準則之規範進│
│ (3)依據不同會計分類,是│ 行評價以利計算超限與否。 │
│ 否有不同解釋? │ │
└─────────────┴────────────────┘
1.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07 年 8 月 29 日金管保
財字第 10704947060 號函,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