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關於本會 96 年 3 月 27 日金管銀(一)字第 09610000350 號令第一
點規定相關適用疑義函釋如說明二,請 查照轉知會員機構。
說 明:一、本會於 99 年 11 月 26 日召開「研商本會 96 年 3 月 27 日金管
銀(一)字第 09610000350 號令第一點有關金融控股公司法第四十
五條概括授權規定範圍修正草案」會議,與會業者就前揭規定提出適
用之疑義,本會除於會中說明外,為利相關業者遵循,併請貴會轉知
各會員機構。
二、前揭適用疑義說明如下:
(一)銀行業務屬間接金融,與證券業務為直接金融有別,爰旨揭令釋第
一點第(一)款所稱「金融同業間」係指「同一業別之金融機構間
」,銀行業與證券業、銀行業與保險業或證券業與保險業間係屬「
金融異業」。
(二)非屬旨揭令釋第一點第(一)款所稱「金融同業間之衍生性金融商
品交易」,依規定提報董事會重度決議時,其提案得採「逐案總額
度」方式辦理,決議通過後於總額度內交易之。
(三)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包括雙元貨幣)非屬現金(cash)、現貨(
spot)交易,不適用旨揭令釋第一點第(六)款規定之交易。
(四)證券子公司於集中市場交易「有利害關係之第三人」發行之上市(
櫃)有價證券,不適用金融控股公司法第四十五條規定。
正 本: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代表人張○蓮)、中華民國證券
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黃○助)
副 本: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
局、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本會銀行局
編 註:1.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02 年 6 月 25 日金管銀
法字第 10210003193 號函,說明二、(一)及二、(三)自民國 102
年 6 月 25 日停止適用。
2.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1 年 3 月 25 日金管銀
法字第 11102704351 號令,自即日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