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開發行公司辦理下列法令規定應公告或申報之事項,應向行政院金
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進行傳輸:
(一)股權資訊:「證券交易法」第二十二條之二、第二十五條、「證券
交易法第四十三條之一第一項取得股份申報事項要點」及「公開收
購公開發行公司有價證券管理辦法」。
(二)庫藏股:「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
(三)財務資訊及內部控制:「證券交易法」第三十六條、「證券交易法
施行細則」第五條、第七條、「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
處理準則」、「公開發行公司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發
行人證券商證券交易所會計主管資格條件及專業進修辦法」、「公
開發行公司公開財務預測資訊處理準則」及「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
處分資產處理準則」。
(四)募集發行及私募:「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三條之六、「發行人募集
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海外有價證券處
理準則」、「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公司
募集發行有價證券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金融業募集
發行有價證券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公開發行公司辦
理私募有價證券應注意事項」、「公開發行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
準則」及「公開發行公司現金增資或發行公司債計畫變更應注意事
項」。
(五)公司治理:「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設置及應遵循事項辦法」及「
公開發行公司董事會議事辦法」。
二、公開發行公司辦理前項應公告申報事項,應依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簡稱證交所)及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
以下簡稱櫃買中心)所訂「公開發行公司網路申報公開資訊應注意事
項」之作業規範辦理。
三、目前本會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為「公開資訊觀測站」(網址:http:/
/sii.twse.com.tw)。
四、為維護傳輸資料之安全及正確性,公開發行公司應取得網路認證。
五、公開發行公司已依第一點規定向本會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進行傳輸,
除下列項目尚須辦理書面申報及抄送相關單位外,於完成傳輸後,即
視為已依規定完成公告申報:
(一)須向本會辦理書面申報項目:
1.庫藏股申報作業:「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二條
、第四條及第五條之應行申報事項。
2.公開收購申報作業:「公開收購公開發行公司有價證券管理辦法
」第七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四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
第十九條及第二十二條之應行申報事項。
3.取得股份申報作業:「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三條之一第一項取得股
份申報事項要點」第五點及第六點之應行申報事項。
4.財務報告(包括年度、半年度及第一、三季)及財務預測。
(二)書面抄送相關單位之項目及抄送單位:
1.財務報告(包括年度、半年度及第一、三季)及財務預測:抄送
證交所、櫃買中心、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
會(以下簡稱證基會)及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以下簡稱
券商公會)。
2.年報:抄送證交所、櫃買中心、證基會及券商公會。
3.公開說明書:抄送證交所、櫃買中心、證基會及券商公會。
六、本令自即日生效,前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九十一年六月二十
八日台財證一字第○九一○○○三六三九號公告,自即日廢止。
正 本:貼本會公告欄、貼本會證券期貨局公告欄
副 本:行政院法規委員會、本會法律事務處、本會檢查局、本會資訊管理處、法
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原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 91.06.28 台財證一字第 0910003639
號公告自即日廢止)
不再援用: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4.08.06 金管證發字第 1040029
3346 號令自即日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