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有關台○○邦商業銀行函請釋示為辦理市地重劃而以個人名義申請無擔保
貸款項目之業務,得否排除適用「金融機構對於債務人於全體金融機構之
無擔保債務歸戶後之總餘額除以平均月收入,不宜超過 22 倍」(以下簡
稱 DBR22 倍)之規範一案,請查照轉知所屬會員依說明事項辦理。
說 明:一、依據本會銀行局案陳台○○邦商業銀行 99 年 10 月 21 日北富銀專
融字第 0991005511 號函辦理。
二、銀行辦理旨揭業務,如係以「企業戶」授信程序辦理,並符合貴會所
訂徵、授信準則有關企業授信相關規範者,參酌本會 97 年 1 月 7
日金管銀(四)字第 09600523370 號函之規定意旨,得排除適用 D
BR22 倍之規範。惟銀行對准貸資金應建立相關控管機制,且依工程
進度覈實撥付,並訂定相關風險管理及覆審追蹤機制,以避免授信戶
有未依申貸用途使用放款之情事。
正 本: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代表人張○蓮)
副 本:台○○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蔡○忠)、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
委員會檢查局、本會銀行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