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所詢本會 99 年 2 月 4 日修正發布之「信託業營運範圍受益權轉讓限
制風險揭露及行銷訂約管理辦法」相關問題,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依據 貴會 99 年 4 月 23 日中託業字第 0990000273 號函暨 99
年 9 月 28 日中託業字第 0990000614 號函辦理。
二、所詢旨揭辦法第 2 條有關專業投資人定義之相關疑義,涉及境外結
構型商品管理規則第 3 條對專業投資人之解釋,本會將另案處理。
其餘疑義之問答如后附,請轉知所屬會員。
正 本: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
副 本: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
局、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本會法
律事務處、銀行局(均含附件)
不再援用:依據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0.10.28 金管銀票字第 10
000183150 號函自即日起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