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司依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二條及第六條規定公告並
申報之買回股份轉讓員工辦法,其依同辦法第十條第二項應載明之事
項內容變更時,應將董事會決議通過修正之股份轉讓員工辦法,公告
於公開資訊觀測站。
二、公司依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條規定訂定之買回股份
轉讓員工辦法,其中約定之每股轉讓價格如非「實際買回股份之平均
價格」者,其轉讓價格之具體計算方式及依據,應於轉讓辦法中載明
,並以得據以計算單一明確之轉讓價格為限,除遇公司已發行普通股
股份增加得按發行股份增加比率調整或經股東會同意者外,其轉讓價
格仍不得低於實際買回股份之平均價格。
三、公司依所訂定之買回股份轉讓員工辦法實際轉讓股份予員工時,轉讓
價格如高於員工繳款截止日收盤價者,應檢附員工之自願認股同意書
,並依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或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
賣中心及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相關規定辦理庫藏股轉讓
予員工事宜。
四、本令自一百年一月三日生效。
正 本:貼本會公告欄、貼本會證券期貨局公告欄
副 本:行政院法規委員會、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
券櫃檯買賣中心、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民國證券商業
同業公會、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本會法律事務處、本會檢查局、本會
資管處